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改善肿瘤患者生存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部启动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我司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实际,起草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认真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反馈我司医疗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