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渠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录入者:渠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点击数:

各科室: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渠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渠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制度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 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 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达州市卫生健康委等 3 部门《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 (达市卫函〔2024〕65 号)、渠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渠县医疗机构 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渠卫办发〔2024〕11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 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医院药品配送企业目录 内授权业务代表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 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医院医疗器械配送企业目录内授权业务代表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本院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等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接待流程

1.备案登记。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等活 动,应先向医院行政办公室登记建档并报院纪委备案。未经登记 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需提交材料:

⑴《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⑵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⑶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以上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 PDF 形式发送至行政办公室指定邮箱(行政办公室:3629244169@qq.com)。

2.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来访须提前预约登记。

联系电话:行政办公室 0818-7322690

3.接待安排

⑴接待地点:办公楼 5 楼 507 室

⑵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 3:00-5:30

⑶接待人员:原则上需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由所涉临床、医技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监察科人员组成。

⑷接待记录: 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院纪委备案。

⑸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有关资料:

①到院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②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③其他与该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资料。

三、接待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在 医院门(急)诊、病区、候诊区、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检验科、 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信息科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活动。

2.严禁向医药代表或有关企业提供用药、用械信息。

3.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 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概不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情况。

5.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配送企业目录内授权业务代表业务范 围仅限与本企业直接业务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配送、票据收发、财务对账等,不得未经允许进入诊疗区、门诊、住院病房。

四、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五、监督管理

1.院纪委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 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和 预约,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次由院纪 委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由院纪委约谈 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 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 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对发现有医药代表登记 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 行为的,将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工作人员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并全院 通报批评;第三次,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评优评 先资格;存在违规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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