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护士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护士条例》、《四川省执业护士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以及我院是渠县卫生局委托的本院及全县注册医疗机构(除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之外)执业护士定点考核机构,为保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
为加强护士定期考核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
主 任委员:李 健(院长、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代正全(党委书记、副主任医师)、
赵明才(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郭 清(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孙自杰(护理部副主任、主管护师)
陈得一(内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宁强华(外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廖淑惠(门诊部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殷庭丽(医技科副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办公室设在护理部
主 任:赵明才(兼)
副主任:郭 清、孙自杰
成 员:杨小梅(内科副护士长、主管护师)
唐华丽(外科副护士长、主管护师)
陈 瑶(护理部干事、主管护师)
联系电话:0818-7222915
二、成立执业护士定期考核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郭清、孙自杰、李显德、陈得一、宁强华、廖淑惠、殷庭丽、唐华丽、杨小梅、陈瑶、罗媛、杜红英
三、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一)护士定期考核的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业务水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接受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考核。
1、业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护理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正确执行医嘱;具有熟练的基础护理技术操作,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具有对本专业常见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的能力;按规定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医师并协助医师进行处理和抢救护理。
2、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各班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3、定期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
4、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包括: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执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保健工作。
(二)护士定期考核方式
业务水平考核分实践技能考核和医学综合笔试考核,实践技能由我院组织考核专家组成员制定考核内容,统一时间集中负责考核,综合笔试测评由达州市统一命题考核,我院具体实施,定期接受培训情况、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负责,报我院复核。
1、我院在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护士;同时向市卫生局上报本院及全县在我院考核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护士人员名单。
2、全县在我院考核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个人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我院。
3、全县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应当与护士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4、我院对报送的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护士进行业务水平考核,并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5、综合护士所在单位的评定意见及我院业务水平测评结果,我院对护士做出考核结论,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护士考核结果报渠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护士及其所在机构。
(三)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1、护士认为我院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我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我院予以同意。
2、我院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护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护士,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4)泄露患者隐私的;
(5)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办公人员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6)需提前进行考核的护士,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或由卫生监督机构、医学会向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是对护士一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定期接受培训情况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被考核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我院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3、对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建议渠县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我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护士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4、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院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⑴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⑵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结果的;
⑷在考核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⑸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⑹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⑺在考核机构或注册机关组织的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
⑻有执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⑼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⑽违反《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⑾不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的。
五、监督管理
1、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不按照卫生厅颁布的《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我院不接受该护士业务水平考核。
2、我院考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护士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一、成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
为加强护士定期考核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
主 任委员:李 健(院长、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代正全(党委书记、副主任医师)、
赵明才(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郭 清(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孙自杰(护理部副主任、主管护师)
陈得一(内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宁强华(外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廖淑惠(门诊部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殷庭丽(医技科副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办公室设在护理部
主 任:赵明才(兼)
副主任:郭 清、孙自杰
成 员:杨小梅(内科副护士长、主管护师)
唐华丽(外科副护士长、主管护师)
陈 瑶(护理部干事、主管护师)
联系电话:0818-7222915
二、成立执业护士定期考核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郭清、孙自杰、李显德、陈得一、宁强华、廖淑惠、殷庭丽、唐华丽、杨小梅、陈瑶、罗媛、杜红英
三、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一)护士定期考核的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业务水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接受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考核。
1、业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护理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正确执行医嘱;具有熟练的基础护理技术操作,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具有对本专业常见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的能力;按规定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医师并协助医师进行处理和抢救护理。
2、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各班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3、定期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
4、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包括: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执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保健工作。
(二)护士定期考核方式
业务水平考核分实践技能考核和医学综合笔试考核,实践技能由我院组织考核专家组成员制定考核内容,统一时间集中负责考核,综合笔试测评由达州市统一命题考核,我院具体实施,定期接受培训情况、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负责,报我院复核。
1、我院在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护士;同时向市卫生局上报本院及全县在我院考核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护士人员名单。
2、全县在我院考核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个人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我院。
3、全县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应当与护士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4、我院对报送的评定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护士进行业务水平考核,并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5、综合护士所在单位的评定意见及我院业务水平测评结果,我院对护士做出考核结论,在《护士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护士考核结果报渠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护士及其所在机构。
(三)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1、护士认为我院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我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我院予以同意。
2、我院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护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护士,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4)泄露患者隐私的;
(5)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办公人员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6)需提前进行考核的护士,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或由卫生监督机构、医学会向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是对护士一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定期接受培训情况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被考核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我院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3、对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建议渠县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我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护士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4、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院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⑴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⑵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结果的;
⑷在考核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⑸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⑹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⑺在考核机构或注册机关组织的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
⑻有执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⑼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⑽违反《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⑾不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的。
五、监督管理
1、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不按照卫生厅颁布的《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我院不接受该护士业务水平考核。
2、我院考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护士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