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镇居民2011年、2012年缴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居民医保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渠县人民医院住院,不最到医保局申报(外伤除外)。如果2011年没有缴费,2012年从缴费之日起半年后才能享受报账。
2、 本院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逐次降低50元,最低不低于50元。
3、 基本医疗支付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为70%。
4、 一年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5、 在我院住院的城镇居民通过网络审核后可以按50%记账治疗(用于自己承担的自费部分),出院交医院新合办进行网络结算实行现金即报制,多退少补。
6、 因外伤性疾病住院,由经治医生填写《外伤条查表》一式三份报送医保局即时核实审批后方可记账及报销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