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职工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点击数:

门诊特殊疾病的范围

第一类:

1、 糖尿病:空腹血糖、餐后血糖检查报告单。

2、 高血压(II、III级):心电图、心脏彩超、尿常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2次以上不同日期测量的血压值。

3、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单。

4、 甲亢病:甲状腺功能测定检查报告单。

5、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CT、神经功能检查报告单。

6、 精神病(稳定期):病情证明书。

7、 肝硬化:肝功能、肝腹部B超、血常规、CT检查报告单。

8、 甲、乙、丙、丁、戍型肝炎:肝功能、二对半、血液检验报告单。

9、 肺心病:胸片、心脏彩超报告单。

10、 帕金森氏病:病情证明书。

第二类:

1、 红斑狼疮:LE检查、相关免疫学检查。

2、 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

3、 慢性白血病

4、 慢性贤功能衰竭

5、 肝肾移植术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审批程序

(一) 首次办理:

1、由单位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审批表》申报,经二级以上医院经治医生开具以上15种疾病的检查单进行相关检查,将检查结果和《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审批表》交经治医生认定并签字,由医院医保科盖章后,交医保局审批。

2、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的参保职工符合15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可凭出院证复印件进行申报。

3、每年4月1日以后办理的按月份纳入特殊门诊计算。

(二) 续办申请:

1、续办人员必须年年申报,每年3月30日前申报完毕。

2、年龄在60岁以下的已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必须年年体检。

3、年龄在60岁以上已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可持上一年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审批表》办理续治手续,续办不超过两年,患有第二类病种可续办三年。

4、年龄在75岁以上和无行动能力的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可持上一年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审批表》,年年续办。

(三) 在异地居住并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1、凭申办的《异地安置表》上的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办理。

2、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发票和处方回医保局报账。

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办法

1、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已经办好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

2、到医院就医购药时凭医生开具的检查单、处方和医保卡,到收费处缴纳患者自己应承担的自付部分。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1、患特殊疾病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分类结算目录》的规定审核报销。

2、具体标准:

第一类病:个人帐户(含当年个人帐户及上年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统筹基金可部分支付60%。支付总额为年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4

倍。

第二类病:除红斑狼疮按不超过个人帐户5倍支付外,其余病种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不再按门诊

特殊疾病支付方式支付。

3、同一人患两种特殊疾病的只享受一种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

待遇,但两种疾病的治疗药品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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